12月9日,河北省发布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三条写道: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交警微发布) 来源: 河北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