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时年29岁男子卢某因购买、使用经非法改装的电动车,并且不当停放,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三人死亡。2021年10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失火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卢某,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卢某因涉嫌犯失火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9年7月,卢某以1万3千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经过改装的小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自用。卢某明知为增大续航里程及提高行驶速度,该车改装了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原小某电动车的电瓶仓只能放下一块电瓶,经过改装后的电瓶仓里放了两块非小某牌原厂电池。 2020年8月8日凌晨1点左右,卢某使用该电动车后,将车停放在南京市,该车自燃,并引燃周围停放的电动车造成火灾。火灾致使居住在三楼的居民王某、孙某、安某死亡。 2020年8月8日上午7点,经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勘验,现场8辆过火电动自行车和2辆自行车的位置,根据住户指认和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回忆进行复原,其中9号车位即卢某停放的小某牌电动车前轮轮胎部分烧损缺失,还有部分残留,后轮仅表面过火,车尾后备箱南侧烧损损失,北侧残留。 电池位于踏板处,为圆柱状锂电池,电池仓整体为金属外壳,内部有两个电池包,其中前侧电池包整体较为完好,后侧电池包金属盖过火严重,且已与电池包分离。经鉴定,火源是卢某停放的小某电动车踏板处,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踏板处的电池仓被改造后失去密闭、固定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后向外飞溅引燃周围的电动车。 2020年8月22日,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认定此案火灾原因的关键证据即视频分析意见依据的影像有误,2020年8月7日晚9号车停放的位置与火灾发生时9号车停放的位置是不一致的,因为卢某当晚又骑车出去了,根据常理,他凌晨回去停车的位置不可能与7日晚停车位置一模一样。 卢某购买、使用的确实是一辆经过改装的电动车,但他在购买、使用时并不能预见这辆车会引发火灾,卢某在案发当天凌晨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外空地上并不违反规定,电动车当时也并非工作状态,引发火灾并造成三人死亡是卢某无法预见的,且此案三被害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 火在楼道内只要不出家门就不会有伤亡,三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一种意外,所以建议法庭判决卢某无罪。如果法庭认为卢某有罪,卢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情节,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卢某被捕后供述,他是从刘某处购买的电动车,他承认知道电动车被改造过以及改造的具体情况,包括电池仓、电瓶、电路、控制器等。他在案发当天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住宅楼道门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卢某因购买、使用经非法改装的电动车,并且不当停放,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三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卢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他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卢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卢某当晚又骑车出去到凌晨回去,停车的位置不可能与7日晚停车位置一模一样,并无证据证实。卢某以明显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了该电动车,对电动车的改装情况是明知的。 案发当日凌晨,卢某没有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楼道口,且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现场仅有卢某的电动车为锂电池电动车。该电动车的电池仓原处于密闭状态,为增加续航里程,原电池仓被拆开改造,并放置了两块非原厂电池,电池仓也因此失去了密闭、固定的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时,喷出的火花向外飞溅引燃了易燃物,从而引发了火灾。 卢某在购买私自改装的电动车时,对私自改装电动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所以卢某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构成失火罪。 楼道失火后,被害人本能地向外逃生,后来不幸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意外事件。此案庭审结束之时,卢某本人及卢某家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家人作出任何赔偿。该起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宜适用缓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文来源【普法故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