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云和法院、浙江天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 更是一种责任 可很多人并不知道的是 机动车的范畴不仅包括汽车 还包含超标电动车(不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 文件实施前上蓝牌、白牌的部分电动车)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超标电动车酒驾问题 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交通乱象 所酿成的各种事故也是层出不穷 …… 近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案 也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车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云和县某餐饮店回其住处。 车辆行驶至其住处附近停车时,翻倒并压伤吴某某的腿部。 附近邻居听见呼救声后,前来将其扶起。 吴某某主动要求报警,遂邻居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 后救护车将吴某某送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急救,民警前往医院采集血液样本。 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云和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酒驾带来的危害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比起酒后禁开汽车的“常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却似乎成了不少人安全意识中的“盲区”,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小事。 本案提醒我们,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很多公众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像汽车管理严格,不会被抓、被罚,其实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像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可能会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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