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自己购买的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却被物业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利需业主共同决定等为由拒绝,类似的纠纷屡见不鲜,究竟谁有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用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 业主:申请在个人车位安装充电桩吃“闭门羹” 据法院介绍,2年前,阿文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按照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提交《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申请在个人车位安装充电桩,不料遭到物业拒绝。 之后,阿文又找到街道办、电网以及住建部门介入协调,无奈物业公司就是不同意。最终,阿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在同意书及许可意见上盖章,并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需全体业主决定 “我们没有为阿文在相关资料上盖章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面对业主的起诉,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同样一肚子“苦水”。 物业解释,阿文虽申请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但加装充电桩,需要打孔、铺管、走线,必然会占用车位之外的吊顶空间、墙壁等共有部分,还会变动小区现有设施,涉及小区利益,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至少是车库全体业主决定。但物业已经收到明确反对阿文加建充电桩的意见,物业不可能盖章同意。 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是物业拒绝盖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新能源汽车充电时需要大负荷的电力,而车库属于半封闭空间,且停放的绝大部分车辆是燃油车,一旦引发火灾,必然会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称,阿文不应当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强行要求加装充电桩。 法院:物业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一方面是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带动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激增,另一方面一些物业却因为安全等原因,不愿或不敢盖章同意。当事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法律究竟会支持谁呢?香洲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业主阿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国家部委和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既是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要求,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阿文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可能存在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情况,但其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安装充电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也未有证据证明影响到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应视为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 针对部分业主以及物业担忧加装充电桩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法院表示,安全隐患是否现实存在,充电桩的安装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定,被告物业公司不能仅以质疑作为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合法安装的理由。 南都记者杨亮 实习生向雨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