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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材料行业挖人、窃密乱象横生 律师:商业秘密侵权或涉刑,惩罚性赔偿最高5倍

能源天堂(稿源) 2022-12-16 12:45 No.1795

韩国SNE Research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8月全球动力电池装机总量已连续26个月呈增长态势。高速增长的赛道吸引越来越多玩家跨界入局,这让锂电产业成为继集成电路后,又一个人才缺口明显的产业。

当前,锂电产业链正上演疯狂抢人大战。据时代财经等媒体报道,一家国内头部电池厂员工向媒体透露,“每年发完年终奖后是猎头挖人的高峰期,猎头的电话更是铺天盖地。”还有从业人士向媒体表示,由于锂电池产业链上下游扩张加速,部分企业出现“今年你挖我,明年我挖你”的现象。

人员流动过程中,一些恶意竞争手段也浮出水面,其中包括通过挖人窃取他企商业秘密、宁愿高薪挖人养废也不留给友商等等。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田子军律师对此表示,“抢人”、“挖人”如果以侵权为目的,则不属于正常的人才流动,而是属于“以侵权为业”。国内过去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中,商业秘密侵权被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最高可超1亿元。

田律师表示,如果一个行业频繁出现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且不能得到遏制,长此以往,会酿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他呼吁被侵权企业要不遗余力地及时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锂电池电解液产业链正上演“挖人”大战

下游强劲需求拉动下,锂电材料电解液领域正进入产能高速扩张期。

除了传统头部厂商加码扩产外,近两年不少新玩家也陆续跨界涌入锂电材料电解液领域,以期在热潮中分一杯羹。

头部企业中,天赐材料、新宙邦等行业龙头公司大规模扩产,扩产规模达到百万吨级别。“电解液一哥”的天赐材料今年持续推出一批产能扩张计划,总投资近70亿元,以持续巩固其电解液供应全球领先地位。

新玩家也在跨越式跟进,纷纷公告锂电池电解液相关新建项目。以永太科技及石大胜华为例,2021年以来均披露了液体六氟磷酸锂及电解液的产能建设计划,且项目产能规模和投资金额均不小。此外,金石资源、贵州磷化、川恒科技等上市公司也纷纷“带资入局”,切入锂电池电解液赛道。

天眼查的数据也显示,截至去年4月底,我国有近2.7万家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含“锂电池”,且状态为在业、存续、迁入、迁出的锂电池相关企业。其中,约60%的相关企业注册时间在5年之内。

新入局者来势汹汹。随着企业主体持续增加,以及新增产能不断落地,锂电材料行业人才需求必然日渐紧迫。

据悉,锂电材料领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抢人大战正酣。几乎所有企业都想要资深的高端技术人才,这也导致行业龙头成为新旧同行“挖角”的重要对象。人员流动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乱象时有发生。

侵犯商业秘密或涉刑、最高可判赔过亿元

田子军律师表示,无论是抢人还是挖人,都是人才流动的形式。但如果流动的人员违反其所承担的对前公司的保密义务,或者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企业的秘密信息,那么,就大概率会构成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现行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分别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触及刑事责任的,最高刑期将达10年有期徒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田律师提醒,凡是以侵权为目的“抢人”、“挖人”是属于“以侵权为业”,被侵权企业可以依法索赔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3月曾对外公布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2017年,天赐材料及下属九江天赐高新材料公司以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为由,起诉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及安徽纽曼公司。天赐材料在该诉讼的一、二审判决中均大获全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

上述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诉讼最终成为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田律师正是当年负责该起纠纷案的代理律师。“这就是典型的‘以侵权为业’。天赐材料诉安徽纽曼的案件判决下达后,最高法院随即出台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了‘以侵权为业’属于应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该案件也因此成为认定‘以侵权为业’的典型案例和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后,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可以说,这个案件对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田律师说。

随着中国企业自主创新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公司学会了举起法律“武器”,应对行业恶性竞争,维护自身权益。

据田律师介绍,在商业秘密侵权的历史诉讼中,涉及赔偿金额最大的是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乙醇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技术秘密案件,法院判决1.59亿元的赔偿。

锂电材料领域,我国近年也有一些商业秘密侵权相关的诉讼案。其中包括槐阳锂能公司起诉公司原研发小组成员违反保密要求向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一案。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企业要将商业秘密侵权扼杀在萌芽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田子军律师是我国第一批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法律人士,1988年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法官;之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历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至今,田律师已经连续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32年有余,经手知识产权案件无数,在知识产权诉讼界颇具知名度与影响力。

他表示,国家层面近年来也在持续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2017年至2019年,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三次的修改,提高了法定赔偿限额、增加了惩罚性制度、降低了权利人对侵权成立的举证责任。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增加是由天赐材料诉华某、刘某等侵犯技术秘密一案直接推动。该案判决后,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最高刑期,从过去的7年提高到10年。行政执法方面,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旨在通过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的创新试点活动来探索商业秘密强保护的路径。

法律法规的完善,让中国企业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更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持自己的技术秘密与知识产权,尤其是龙头企业。

田律师提到,如果一个行业频繁地出现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且得不到制止,那必定会大大地打击企业创新的信心和意愿,长此以往,会酿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整个行业将会是抄袭泛滥、盗贼横行!这对被侵权的企业来讲将会是灾难性的打击。他呼吁,企业一旦发现被侵权,就要快、准、狠地采取法律手段制止,将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不给侵权者任何喘息的机会。文/田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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