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 交警部门认定女孩负全责 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10月25日,小兰驾驶美团共享标准电动自行车,当行驶至广安市广安区一酒店外面时,与50多岁的行人唐某相撞,并致使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唐某随即被送至广安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治疗,后经诊断为,唐某的左足1跖骨骨折,多处挫伤。小兰为唐某前期垫付了1400余元的医疗费。 后经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唐某无责任。 事后,唐某将小兰、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摩拜公司”)以及涉案的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财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余元,摩拜公司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兰表示,自己愿意就撞到唐某一事进行赔偿,但对方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摩拜公司辩称,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并非直接侵权人,仅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第三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元,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200元,且赔付范围限于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费用,唐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故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等不由保险公司赔偿。 除保险理赔外 肇事者自愿另赔偿9000元 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兰当天驾驶的案涉美团共享标准电动自行车,系通过摩拜公司的网络平台租赁使用,而摩拜公司在海峡财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与小兰自愿达成协议,小兰同意保险公司应理赔的部分全部直接支付给唐某,同时其另行向唐某赔付9000元。 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主张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因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形成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兰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在本案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责任认定予以认可,由小兰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小兰所驾驶的案涉共享标准电动自行车系摩拜公司提供,摩拜公司在海峡财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及保险单的约定,以及双方对非医保费用未形成协议和申请鉴定,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海峡财险公司在按10%扣除非医保费用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内向唐某给付保险金2619.08元。小兰为唐某垫付医疗费1485.44元,小兰与唐某达成协议,同意海峡财险公司应支付的保险理赔款均直接支付给唐某,同时其另行向原告唐某赔付9000元了结本案,该协议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12月14日,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判决,被告海峡财险公司向唐某赔偿2619.08元,小兰向唐某赔偿9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郭庄 余冬梅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文章来源【红星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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