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攀升,充电桩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日前,南京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资局、市房产局及国网南京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新建小区、既有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办法》要求,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功能,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民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 《办法》明确了既有居民区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安装流程。规定申请人需向所在居民区物业书面提交安装申请表,同时签署安装使用承诺书。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受理,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物业等单位收到安装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人取得物业等单位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材料后,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对于建设安装充电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监督管理问题,《办法》明确,引导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小功率慢充(7千瓦)为主、大功率快充为辅。原则上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应选用小功率充电桩,且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公共车位可结合小区供电情况建设直流快速充电桩。鼓励居民使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自用充电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省级官网承诺公示名单中选择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共同参与充电设施管理和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