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但公共充电设施不足、充电耗时长等问题依然困扰着车主。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业主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时会遇到物业公司以配电容量不足、消防安全不达标、增容改造费用无人承担、其他业主不同意等为由拒绝配合出具相关证明。 从法律上讲,业主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应当盖章同意? 案情回顾 鲁某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希望可以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相关规定,鲁某向电网企业报请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但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配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故拒绝出具证明。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鲁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该问题,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是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前提条件,符合发展新能源、促进节能减排的理念与趋势。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亦出台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不应对此设置障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原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目的是为其方便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而电动汽车停靠在停车位上充电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故法院对业主诉请物业公司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盖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现有变压器容量和电缆负载有限,不能新增充电桩的问题,最终应以电网企业的受理和勘察结果为准。对于被告据此提出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保障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是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重要举措,也是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前提条件。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未就物业公司是否应该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以为业主提供便利为原则。小区业主有权对其车位进行合理使用,而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有利于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应予以鼓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装置,并为安装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文章来源【云上深夜快递】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记者 宋祖锋 通讯员 丁瑞康 王腾 今年,平度市围绕城市更新建设有关部署,推进非机动车设施建设,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建设停车棚、充电桩,目前465个充电位已全部安装到位。“电瓶车没地方充电”“电动车充电桩不够 ...
相信很多纯电动车车主有这样的感受,买完车之后反而更加焦虑了,不是在找桩,就是在排队充电,最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充电折磨后,终于下决心想装一个家用充电桩,可问题又来了,关于家用充电桩一无所知,想买家用充电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