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事项作出提示告知: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规定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并在15日内,到各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窗口或上牌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请提前通过“上海交警”App预约)。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应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在本市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申请核发专用号牌。 电动自行车使用及通行规定 1 车辆管理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3、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4、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 5、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2 号牌使用规定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3 一般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1、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2、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4、不得逆向行驶; 5、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6、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7、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8、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9、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0、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11、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非法改装、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机、解除限速装置的,因超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特别通行规定 1、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2、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3、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4、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 载人规定 1、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6 载物规定 1、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7 道路停放规定 在道路上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文章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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