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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修竣工、发动机总成大修及车辆排气专修出厂的汽车的抽测1

我在车城(稿源) 2022-11-7 19:46 No.21109

对大修竣工、发动机总成大修及车辆排气专修出厂的汽车的抽测1

基本编码

CGsdIWmVqIqDJCxI00eIkM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执法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修竣工、发动机总成大修及车辆排气专修出厂的汽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第二十八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责任依据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渭南孙大状律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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