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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1:充电桩进小区难,怎么破

数据能源(稿源) 2022-11-3 11:30 No.1782

最近几年,新能源汽车日益畅销。买了新能源汽车,就要考虑充电问题,按照相关要求,业主想在自己买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但物业公司常常以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予以拒绝。

据媒体报道,2022年年初,为了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徐先生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徐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评论1+1:充电桩进小区难,怎么破

中国青年报:能否安装充电桩不该由物业说了算

物业服务滞后乃至刻意刁难新能源车主的情况,的确是导致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重要因素。从多数物业给出的理由来看,电容量不够、不具备电力条件、充电桩安装使用影响电力系统运转、有安全隐患……听起来似乎挺像回事。但是,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而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也就是说,安装充电桩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立,不应该由物业单方面说了算。现在一些业主安装充电桩,在第一关就卡在物业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唐山市路北区这起案件的判决则说明,物业的解释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应该看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作为服务方的物业应该给有需求的业主提供更好的配套服务,而不是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消极对待。

澎湃新闻:能不能安装充电桩,物业只是配合者

能否安装充电桩,真正的“审批权”在于供电部门,而不是小区物业。事实上,物业不仅不能越俎代庖,作为服务小区业主的乙方,还有责任配合和协助业主进行安装充电桩的相关业务。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出台文件,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没有理由成为充电桩的拦路虎,也是时候搞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了。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花钱购买的车位属于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也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这也就是说,安不安装充电桩,决定权在业主个人,能不能安装,要看供电部门确认,物业是且只能是配合者。

北京青年报:加强物业卡阻充电桩安装乱象的整治

物业公司的消极作为不仅妨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需求,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也背离了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物业公司有配合安装的义务,没有审批安装或拒绝安装的权力。物业公司应该摆正位置,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更积极的姿态履职,多帮业主想办法、找路径,砍掉充电桩进小区的自设门槛,把充电桩安装审核交给专业部门,并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督导业主履行好对充电桩的维护管理义务。住建、供电等部门也应加强对物业公司卡阻充电桩安装乱象的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物业公司无理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做法进行纠正,明确充电桩进小区的条件、流程和勘查、审核责任主体。应当拉出物业公司的负面行为清单,从机制上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

工人日报:鼓励个人安装充电桩,长远看存隐忧

虽然目前的政策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安装充电桩,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但是政策本身并未精细到协调小区业主个体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地步。此外,鼓励个人安装充电桩,表面看可以立竿见影化解电动车充电难题,但长远看也存在隐忧。比如,一旦电动汽车普及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先装者抢占了后用者小区充电空间的问题。所以,对充电桩进小区,不应仅着眼于如何化解“物业关”等关卡,更应着眼长远。需要认识到,充电桩进小区是服务配套的必然,但“私装”并非优选,让小区居民有电可充,而非“有桩可装”,使服务的供给“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才能让相关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更集约、高效。

南方日报:系统性充电设施布局缓解用户焦虑

一边是业主的“充电焦虑”,一边是物业公司的“拖字诀”,如何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着实考验社会多方的治理智慧。如果把“向内寻”视作小区用户解决充电难题的思路之一,那“向外求”则是破题的另一可行思路。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系列有前瞻性、系统性的充电设施布局正缓解着用户的“充电焦虑”。数据显示,广东、上海等地区的公共充电桩规模占比已超70%,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新基建,正当时。目前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加快充电桩的建设与优化布局也应“一直在路上”。针对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各责任主体有必要进一步加快机制创新、提出措施要求、破解发展瓶颈,努力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方面展现更大作为、创造更多价值。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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