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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小区物管擅自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部门已介入调查

围观能源(稿源) 2022-10-29 17:28 No.1869

近日,南宁市北湖南路万象华府小区有业主向记者反映,该小区物管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且未向业主公示充电桩收入情况。有人认为,此举已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10月26日,物管公司回应,根据相关约定,物管有权对公共区域进行经营管理。

南宁一小区物管擅自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部门已介入调查

在一期A地块的充电棚里,停满了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南国早报记者 卢荻 摄

反映:安装程序不完善,收益情况未公布

10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一期A地块西侧,看到此处安装了大量充电桩,可同时容纳数百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在一期B地块26栋负一层位置,也安装了不少充电桩,可同时容纳上百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据该小区一期A地块业主蓝先生介绍,A地块共有2000多户业主。2020年12月,A地块交房。2021年,物管在未征求业主意见,也未进行任何公示的情况下,让两家运营公司入驻,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投入使用。蓝先生认为,物管安装充电桩的程序不完善。

该小区一期B地块业主张先生说,B地块共有600多户业主。前几个月,小区物管未征求业主的意见,就在26栋负一层位置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他要求物管向业主公布签订的充电桩安装合同,但遭到拒绝。在运营后,物管也未向业主公布过充电桩的收益情况。

张先生认为,根据购房合同,只要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统一委托开发商(或物管公司)经营的,充电桩的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给业主分成,但他向物管提出这一问题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回应:有权经营管理,按正规流程引入服务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10月26日,该小区物管公司润加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置地广场物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回应称,一期A地块充电位置属于公共区域,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有权对一期A地块的公共部分、公共场地等进行经营管理;目前,暂不能确定一期B地块充电位置的权属。对于非公共区域部分,该公司也是按照正规流程引入充电便民服务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业务合同属于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不便披露。如业主有异议,建议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或反映。对于业主提出“收入情况应进行公示”的问题,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就公共区域收入情况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且应按一定比例给业主分成。小区上一次公示时间为8月,下一次公示时间预计在明年1月左右,业主可进行关注,“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业务,主动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说法:在公共区域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同意

物管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是否需经过业主同意?充电桩运营后,是否应给业主分成收益?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首先,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安装充电桩应需业主同意。而这个同意,可以是事先约定,即事先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安装时征求业主意见。至于充电桩的收益归属问题,如果设备运营商支付的是场地租金,应归业主;如是设备管理服务费,应归物管。如合同未明确,则应合理分成。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麻强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需要改建建筑物以及附属的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物管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所以需要多数业主的同意。但由于电动车电流较小,不需要改造电路,只需到社区报备。

至于收益部分,如果物管公司使用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安装,而公共区域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那么因此产生的收益,在物管公司扣除相应的经营成本以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10月27日,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建部门。28日,据该部门相关人员介绍,西乡塘区住建局物业指导中心相关负责人已于当日到该小区展开调查,督导物管公司按照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至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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