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 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供图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卢受椿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谢洋)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引发火灾,近日,广西南宁一住宅小区的一名业主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被罚款4万元。 7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一住宅小区居民楼1楼因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自燃、发生爆炸,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1人重伤。发生火灾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改装现象,车主陈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私自停放在建筑首层楼梯间,并从家里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7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8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处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电动自行车不得私自加装、改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户或私拉飞线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物业服务公司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管理,做好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 责任编辑: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