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马辉 8月26日,据应急管理部官网消息,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印发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加强生产源头环节安全质量、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推进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四个方面提出12项重点工作任务,并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方案》专门提及,要求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规范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梯次利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些年,国内各地均在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回收加强监管。例如,在湖北,《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在广东,《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对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提出了相关要求。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 此外,2021年11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也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合理布设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向社会公布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目录。今年7月,《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曾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记者查询获悉,该草案条文规定称,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电池回收、报废政策,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送交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 今年6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处置工作的建议》时提出,将继续推进废铅蓄电池处置设施和回收网络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依法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继续推进废铅蓄电池处置设施和回收网络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