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 二、禁止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戴头盔上道路行驶;提倡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戴安全头盔。 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停放、违法临时停车。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 五、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实线变道、违法强行变道、违法连续变道。 六、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超员载人。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七、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无牌违法上道路行驶,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或者假牌、套牌。 八、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九、禁止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 十、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 (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 (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三)电动三轮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摩托车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一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摩托车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二条至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十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二条至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批评教育、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第八条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十三、驾驶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站、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违法行为人有本通告第十条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指挥。对于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查处信息,将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交通违法必须杜绝。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家人幸福,务必守法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来源:西安交警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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