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办法》不分章,共28条。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保障安全、规范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重点对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
1、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道路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2、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3、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4、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
5、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
6、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
7、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
8、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