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依赫 枣庄报道 2022年4月21日,薛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大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近日薛城交警完成了对事故的调查。 据了解,2022年04月21日18时02分许,韩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与由北向南转弯洪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洪某某受伤。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韩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超载、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山东捷安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何管理;实际车主对所雇佣的驾驶人只使用不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韩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韩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韩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韩某某在限行区域未取得许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某无事故责任。 山东捷安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文章来源【大众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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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消息,东风汽车披露了5月份产销数据,汽车产量销量方面均有所下降。5月汽车合计产量为6417辆,同比下降51.84%,1-5月合计产量为6.08万辆,同比减少25.59%。5月汽车合计销量为9160辆,同比下降46.74%,1-5月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