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在“低碳出行、绿色生活”的理念下 新能源汽车逐渐走进大众视野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电车” 然而 让车主焦虑的是 物业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 那么问题来了 物业能不能拒绝安装充电桩? 这到底是物业的权利还是义务? 近日 西青法院受理了一起 杨某某诉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家住西青区某小区的杨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杨先生喜提新车,满心欢喜地找到该小区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 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该物业却以“小区地下车库电力设施容量不足,安装地下充电桩会有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杨先生的申请。 令杨先生不解的是 自己此前已经购买了一个 该住房所配套的地下停车位 并与开发商签订了 《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合同》 杨先生认为 自己已经有权使用地下停车位 且安装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该物业的行为 已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 认为当前国家提倡低碳节能,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有重要意义,且国家也发布文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充电服务。 因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手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被告 被告则辩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自己作为物业公司仅仅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具备对地下自用充电桩安装的审批资格。 该小区在规划之初未涉及到关于安装充电桩电容的相关规定,倘若增加充电桩,会导致电容量过大,小区难以负荷,故不同意安装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及本市有关部委发布的相关通知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 原告申请在其使用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需要被告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被告应予以配合。 故依法判决 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其在地下停车位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电表的证明 目前 杨先生已顺利安装地下充电桩 他终于可以安心驾驶爱车出行了 当前,在国家大力补贴政策扶持下,新能源汽车蓬勃发展,其有利于低碳减排、防止大气污染,更对经济社会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在助推其发展时,除了解决技术难题外,更需要打破壁垒、疏通梗阻,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做好配套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于2016年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指导,其中明确了“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通知》明确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 应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车主的申请应予以配合 尽可能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 物业无权拒绝 理应配合 温馨提示 业主在其长期租赁车位申请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同时,物业服务公司也应提升物业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器设备的行为的发生,对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应多一份理解、尊重和配合,为营造辖区和美宜居、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而共同努力。 文章来源【天津津南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前几天详细讲了赣锋锂业以及其他的锂盐企业的逻辑后,今天再来讲一讲赣锋锂业的基本情况。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希望出现危机,不论是视野好还是人生也好,但之所以人家叫危机,危机就是危险中,又有机会对有一些人, ...
6月1日,资本邦了解到,博力威(688345.SH)今早公告,2022年5月份,超过20家公募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和券商联合对其进行调研,包括平安基金、建信基金、汇丰晋信基金、南方基金、广发基金、海富通基金、易方达基金等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