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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我在车城(稿源) 2022-5-27 12:31 No.1692

小伙伴们

最近有买新车的打算吗?

请944君说:

想买车,等一等!

国家将出新政策

7月1日,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全面实行

这对于很多将要买车的朋友来说

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消息

《管理办法》实施后

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请汽车品牌商授权

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

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关于这次出台的全新政策

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一起来和小编看下吧!

新规变化看这里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01

7月1日后,买车更便宜了

7月1日新政实施后

汽车可能会更便宜了!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原因:4S店可以出售其他品牌汽车

新规打破了十多年来4S店

只能出售一个品牌汽车的规则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当不同车型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之后

厂家为了争夺客源

有可能会推出更多的优惠活动

那大家到时候买车

不仅可以一家店看多种车

还能享受到优惠!

02

汽车超市、卖场、电商合法化

新《办法》出台后

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

将成为合法、合规的销售形式

这意味着,以后你去买车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了

不是只能去4S店买了!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大家以后可以去汽车超市买买买

还有专门的汽车卖场

懒得出门时

还有“汽车网购”

简直是造福我们宅男啊!

不行就去汽车卖场逛逛

以后马云为了我们这些“爱车族”

搞一个淘宝“买车节”也说不定呢

03

保险、金融、配件,4S店无法强卖

除了汽车本身会便宜

关于保险、金融和配件等有了新规定

买过车的小伙伴一定都深有感触

买车时,常会遇到保险、配件与车辆捆绑销售的事

最后多花冤枉钱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见上)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

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

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而且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

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

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这样就不用担心有隐藏消费了

遇到捆绑销售的情况

小伙伴们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和求助

04

买车修车不用去同一家店了

有很多女性朋友

由于不太懂车或是为了节约时间

会选择在4S店维修、保养等各种售后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新《办法》明确要求

供应商不得强制规定汽车经销商

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这就意味着

买车和售后不要求在同一个店

也不一定非要在4S店售后

这将会是帮车主们节省一大笔保养费用!

05

提车时汽车合格证必须随车

现在很多消费者对这一情况都是不太了解

往往提完车,付完款了才向经销商询问合格证

而很多商家也利用这一点多汽车进行抵押

往往以还需等上一段时间为理由推辞消费者

新政策规定提车时随车附带合格证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更多信息看这里

新规全文如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没想到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竟然能带来这么多福利!

除了7月1日实施的买车新规

跟买车的朋友有关的

还有下面这两件事

网上选号河南省内可以网上选车牌了!50选1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网络配图

按照公安部统一安排,目前,河南省各地车管所正式应用全国统一机动车选号系统和号牌生产管理系统。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河南全面推行互联网预选号牌号码,群众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或者手机APP“交管12123”选取号牌号码。与以往“10选1”“20选1”不同,河南省网上随机选号范围扩大为“50选1”,车主也可采取自编自选的方式选号。

选号时间:周一至周日的每天8时至22时,当天未选中号码的,系统自动清零,第二天可以继续选号。

“弃号”将被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办业务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醒,网上选中车牌号后,须在有效期(各地自行设定)内办结新车入户业务。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预选号牌,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办理互联网相关业务。

再次买新车/二手车可保留原车牌号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另据介绍,旧车转让或报废后,原车主再次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的,该号牌将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同时,放宽使用原车号牌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还将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二手车交易首付可低至三成!河南出台政策鼓励二手车交易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我省近日正式出台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做出了以下规定



不得随意为二手车迁入设坎儿

异地交易无需回原地登记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对于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政策。

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

严禁倒卖收购黄标车和老旧车

郑州还没买车的人看好了!7月1日起新政策即将实施

对国家强制淘汰的黄标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收购和办理交易手续。

二手车交易首付可低至30%

鼓励开发专属交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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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

想要买车的老司机新司机

不妨等一等,下个月说不定有更优惠哦

对于这些新政策,你有什么想说的呢

来源:FM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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