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审结了一起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修建经营充电桩设施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上诉人主张对案涉充电桩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雷某等7人系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门面商铺经营的业主,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9年10月,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某停车位经营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后者租赁位于小区商铺外围由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位,用于经营停车场。同月,该停车位经营公司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动汽车智能充电设备安装和运营合作合同,随后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确认函,同意停车位经营公司将场地转租给某科技公司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在办理了相关用电审批和政府备案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开始进场施工。 雷某等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公共停车位、停车位经营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建设充电站的行为损害了其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修建充电桩和配电房,拆除已修建的充电桩等建筑物,将该场地恢复原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雷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雷某等人不服,遂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系小区开发商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其有权对案涉小区公共停车场进行出租,停车场的出租和转租并未改变该场地的用途;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停车位经营公司在其管理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仅方便了新能源车主,也增加了小区配套和服务种类;建设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修建充电桩设备亦经过相关备案、审批程序,且充电桩距离雷某等人的门面有较为合理的距离,故案涉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对雷某等人不构成实质妨害。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在居民小区安装和建设充电桩基础设施,是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物业公司将公共机动车停放场地部分出租用于充电桩设备安装和经营,符合国家鼓励物业企业参与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未改变涉案场地公共停车位的用途。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认定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公共停车场地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和运营。 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亦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是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以及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 洋 通讯员 尚 博 张娇东 编辑:史梓敬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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