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遮雨棚 虽有小便利,却有大危害 电动车私加车棚酿事故 私装雨棚的隐患 一、提高了碰撞概率 装上雨棚后,整个车体面积大幅度扩大,也就是加大了碰撞面积,提高了碰撞概率,尤其是拥挤时,拐弯时,很容易刮蹭到周围; 二、破坏了原有的稳定性 电动车本身有自己的稳定结构,尤其是重心位置,而装上了雨棚之后,破坏了原有的稳定性,不利于安全骑行; 三、遮挡视线扩大了盲区 加装雨棚之后,骑行者的视线受到影响,遮挡视线,风阻提高,扩大了盲区; 四、不利于规避事故 尤其是起风时,不利于电动车灵活操控,不利于规避事故,而且发生事故时,不利于跳车脱险; 五、带来二次伤害 更关键的是,雨棚为金属结构,此金属管容易在事故时给骑行者带来二次 伤害; 为了有限度的防雨指数和防晒指数,却大大降低了安全指数! 电动车安装遮阳雨篷不仅危险 而且违法! 为进一步落实电动车整治常态化机制,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涉及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打造有序、畅通、安全、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即日起,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合市城管局,在市区集中开展电动车私加棚(伞)专项整治行动。 在10月28日当天整治行动中,交管支队联合城管部门采取“固定设岗+机动巡逻”模式,对私加棚(伞)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现场进行强制(切割)拆除,对私加棚(伞)的电动车车主进行劝导,并对棚(伞)上喷涂限期拆除标识,要求签订电动车拆棚保证书,限期自行拆除。当天执勤人员现场拆除涉嫌非法营运私加车棚电动车三轮车35辆,签订保证书230份。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在电动车上擅自安装棚(伞)属违法行为。已经安装的,请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者,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市民营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电动车加装棚(伞)的处罚相关法律规定 1、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第二项规定:“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2、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关于三轮车、四轮车加篷改装的处罚依据 1、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来源 | 南阳交警权威发布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 本文来源【中部城市生活指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