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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骑电动车对被扣摩托车、小汽车驾照,告上法庭

新能源观察员(稿源) 2022-5-24 18:07 No.1751

福建厦门,一男子和朋友聚餐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随后交警以男子酒后骑摩托车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事发后,男子不服,我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车,凭什么扣我摩托车和小车驾照?


(案例来源:厦门集美人民法院)


事发这天晚上,男子陈某和朋友在某餐馆聚餐,期间喝了一瓶啤酒,聚餐结束后,陈某觉得自己喝得少,骑的又是电动自行车,不碍事,便骑车回家。谁曾想到,九点左右,途径中山路某路口时,骑车的陈某遇到交警例行检查。


陈某不仅喝了酒,他骑的电动自行车还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所以执勤交警一眼就看到了,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不抓你抓谁啊?随后,交警将陈某拦下来,对其进行了酒检,检测结果显示,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


最终,交警以陈某骑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车和酒后骑车,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据悉,陈某持有的驾驶证为C1E,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准驾车型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也就是说,陈某的驾照是二合一驾照,既可以驾驶小车,也能骑摩托车驾车。所以交警扣驾照时,把陈某的小车驾照和摩托车驾照一起扣了。


陈某觉得交警这样做不对,不应该扣他小车驾照,就一纸诉状,将交警队起诉到法院,讨要说法。


法庭上,陈某提出以下辩解意见。


1、他骑的是电动车自行车,不是摩托车,交警以其酒后骑摩托车处罚,属于对象错误。


车辆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分,酒后骑摩托车,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


一个是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2000元罚款,一个是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两个天差地别,如果陈某此项辩解意见成立,可以大获全胜。


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功能;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d、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等。


法院认为,陈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没有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故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


2、小车驾照和摩托车驾照,是经两个不同法律程序获得,并且分别花了两份时间和经济成本。陈某认为,交警对整本驾驶证进行扣押的行为不当。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与准驾车型做了区分。摩托车和小轿车虽然都属于机动车,但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绝对不能驾驶任何四轮机动车。


陈某表示,他持有的驾驶证为C1和E,这两种准驾车型是并列的,而不是包含的,交警对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针对其违法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能同时暂扣他小车驾照。


陈某认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处罚上也应当区分对待,故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现在的问题是,陈某的驾驶证为C1E,这证上包含了可以驾驶摩托车、小汽车两种权限,没有将C1和E分开,这要怎么处理?


法院表示,陈某在客观上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行为,《道路交通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庭认为,陈某案发时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之范畴,前述法条规定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明确系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没有对准驾车型作出区分,因此,交警对陈某整本驾驶证进行扣押的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了交警一方的主张,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至此,陈某败诉。


实践中,因酒后骑摩托车把C1E驾驶证暂扣的情况很多,各地的判决略有不同,近日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醉酒驾驶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所有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二合一驾照,只要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要吊销驾驶人所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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