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逐渐成为消费者购车的优先选择,但与此同时涉及新能源汽车的投诉也日渐增多。5月19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报告》,调查中收集了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比亚迪、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吉利、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马、小鹏),梳理出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其中威马的问题率最高达60%。总的来说,部分新能源车企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普遍仅考虑自身利益,未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 主要有关不平等条款体现如下: 一、协议交易对象不明,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据调查,多家车企制定协议时都明确车企名称为单一主体,但极氪、吉利、理想、蔚来、威马、小鹏将参与服务的关联企业或第三方都写为协议当事人却不列明当事人名称,而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只用了简称。 二、车企单方修改权无限制,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吉利、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马、小鹏在协议中设置了车企单方修改权,同时免除单独通知消费者义务,在单方修改的原则和宗旨上也无任何限制。在车企修改用户协议时,消费者既无法提前了解修改内容,也不能就修改内容进行协商,还必须接受修改内容,否则就被要求退出使用。 三、车企免责条款过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比亚迪、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极氪、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马、小鹏的免责条款过于宽泛,包括服务内容全部终止免责条款、网络安全漏洞免责条款、产品与服务风险免责。 四、收集个人信息不规范,消费者被要求必须概括同意。多家车企协议中存在大量不规范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一是违反默认不收集原则,特斯拉、小鹏的协议中以“默认收集”为原则;二是收集个人信息明显无必要,比亚迪、广汽埃安、极狐、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威马6家企业的协议条款所收集的通讯记录详单、朋友联系列表、日程信息、财产信息、上网记录、常用设备信息等内容均存在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信息的嫌疑。 五、个人信息使用不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缺位。部分协议中存在不符合自愿授权、正当必要原则与信息安全的情形。一是个人信息使用涉嫌过度 商(参数|图片)业化利用,比亚迪、长安、广汽埃安、极氪、吉利、奇瑞、特斯拉的协议中规定车企可以通过收集到的用户信息来形成用户画像并向用户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务等信息,长安的协议则约定车企可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化利用。二是个人信息出境无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应出境,如果提供给境外接收方,应当告知相关信息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但是比亚迪、长城、吉利、特斯拉4家企业的协议中直接含有可能分享到境外的条款。 六、约定响应时间过长,难以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一是查询回复不及时,网联汽车采集的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在车内存储设备、远程信息服务平台(TSP)中保存时间均不得超过7天,而比亚迪、长城、极狐、极氪、理想、奇瑞、小鹏回复用户查阅、复制自己个人信息的请求的期限为15天至30天,可能因车企回复迟延导致消费者无法复制这些信息。二是删除个人信息不及时,汽车数据个人信息删除已有明确规范,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删除,但仍有协议约定不及时删除,包括比亚迪、理想、威马无法按照法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删除条款。 七、链接第三方增值服务,却不提供任何保障。新能源车企希望通过车载软件或相关网站为用户提供第三方增值服务,甚至希望用户通过这些软件或网站在第三方消费购物实现营利,实际上就是网络交易平台的角色,却声明对其中第三方服务内容不负责任,此类条款显然权利义务不对等,长安、极狐、极氪、吉利、理想、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马、小鹏9家企业都有类似协议。 八、用户发布作品即为广泛授权,损害用户的知识产权。车企的知识产权应得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也应当得到尊重,而比亚迪、长城、广汽埃安、极狐、极氪、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小鹏9家企业的协议约定,仅因为用户通过车载软件或相关网站发布作品,就视为授权车企无限制的使用,有损用户知识产权。 九、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调查中发现,14家企业全部通过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且选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均是车企所在地,并非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实质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十、无合法依据,加重消费者及相关人的负担。根据《民法典》,合同双方都应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广汽埃安、蔚来的协议却通过约定方式,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提出异议、修改条款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甚至加重了合同外第三人的负担。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新能源车制定合同中普遍仅考虑自身便利,使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处在设置“套路”的协议里,权益大打折扣,希望各大车企以消费者为本,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整改上述问题,坚持不改的车企,江苏消保委将提起公益诉讼。 以小鹏汽车为例,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小鹏”)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至于被罚原因,北京小鹏在《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规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北京买小鹏汽车,一旦出现产品纠纷,则需要去千里之外的广州仲裁院仲裁。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双方原本可以协议选择,但受小鹏汽车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限定,消费者将只能去广州。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想要维权,即便不算时间、食宿等成本,单是往返机票都要支出几千元。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小鹏汽车第一次因为合同条款被罚,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也曾于2021年2月3日因“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经济日报(国务院举办、中宣部领导和管理的以经济报道为主的综合性报纸)对此发表文章《别让消费者为合同套路叫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落实消法,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整改格式条款里的“不平等条约”,司法机关也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评论指出,相对于企业,当个消费者本就处于弱势,如果企业再自我优待,在合同中设置套路,消费者的权益将大打折扣。最为关键的是,相关经营者应珍惜品牌声誉,拿出诚意,别再让“上帝”为合同里的套路叫苦了。 本文来源【汽车营销分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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