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2021年8月16日,杨某明驾驶云AJ2XXX号“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货31960千克(该车核定载质量17270千克,超载50%以上)由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经开区石龙路附近。 16时15分,杨驾车沿昆明市经开区撒梅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海子公路交叉口处以11km/h的车速匀速直行通过路口时,遇李某志驾驶悬挂号牌云AU5XXX号“鲁驹”牌电动自行车以约13km/h的车速沿海子公路由南向北驶出,两车交汇,杨所驾车车前保险杆右侧及右前轮与李身体及其所驾车车身左侧相刮擦,李某志连人带车倒地,后杨所驾车又碾压李及其所驾车辆,致李某志现场死亡(经鉴定:李某志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损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杨某明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李某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杨某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志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杨某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加之李某志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所致。 通过调查发现,云AJ2XXX号“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杨某明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50%的货物上道路行驶,暴露出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货车超限超载是一种 具有较大潜在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行车安全 驾驶车辆运载货物时 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切勿超限超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