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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袭!电动车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

新能源家族(稿源) 2022-5-16 22:04 No.1795

(来源:马鞍山市当涂消防在线)


2020年8月3日上午


市长袁方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


研究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审议并通过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


停车、充电问题


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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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点


1 电动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电动或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2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区域分为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场所 (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


3 一般规定


3.1 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属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建筑应同时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属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建筑所属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新建住宅建筑车位建设指标应设置为1户1车,既有住宅和其他建筑可结合场地空间和实际需要确定车位数,其中可充电车位应当占到车位总数的1/3。


3.2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独立区域。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的,在条件允许下应当安装停车棚。设置在建筑内的,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时,宜设置在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区域。


3.3 单独建造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在架空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所属建筑物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


3.4 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证场所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5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防水和排水等措施。


4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4.1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2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 与建筑贴邻建设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或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4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5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0m。


4.6 电动车应当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组与组之间间隔不应小于2.00m,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停放时,可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场所充电装置的间距不宜小于0.60m。


5 安全疏散


5.1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2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米。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5.3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住宅地下室连通的,可以借助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人员疏散。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开向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5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车行坡道可作为人员安全疏散通道,坡道要设踏步,坡道出口与消防车道距离不小于5m,坡道旁边开窗口与周围建筑空洞距离不小于2m。


5.6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6 消防设施和器材


6.1 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6.2 设置在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建筑架空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3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6.4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6.5 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除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的规定。有条件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规定。


6.6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7 电气要求


7.1 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电动车库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为三相进线,进线为专用回路。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有条件的宜加装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系统。


7.2 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不燃烧材料上,保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插座应采用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


7.3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的充电装置。


7.4 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的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7.5 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7.6 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桥架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坪地布置。配电箱、插座、电气线路1m范围内无可燃物。


7.7 除露天及三边开敞有顶棚的室外停车棚以外的其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b)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和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8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闸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电动车应集中停放,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 (含休息平台)、楼层楼道、电梯厅、防烟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严禁进入户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b) 每辆电动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0m×0.8m。


c) 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


8.2 电动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8.3 对电动车充电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充电,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8.4 电动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8.5 电动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车外,不应有其他可燃性物品。


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


是为了推动地方立法


马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


建立 “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模式


规范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同时借鉴已出台相关法律城市的经验


尽快出台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来源:马鞍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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