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获悉,1月2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 【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培育多元化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独立、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引导电力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售电公司管理】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等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披露】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规则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可再生能源】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电网配套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储能规划】加强储能规划、建设,根据不同地区对灵活调节电力资源的需求,明确储能发展规模和布局,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发展。 【电能替代】电力相关规划应当鼓励电能替代技术发展和推广应用,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 【节能降耗】电力企业应当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并网服务】供电企业应当为电源项目业主提供便捷的并网服务,及时与电源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非法私自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发电并网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标准。电源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保障性收购】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系统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能力。鼓励发电企业自建、租赁、购买储能或者调峰服务,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 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应当配合供电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力企业应当通过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 鼓励供电企业接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委托代理电费以及相关费用结算。 【有序用电】设区的市、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 (二)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医院、学校、军事、金融、交通运输站(场)、农业生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等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用电,以及公共场所用电; (三)重点限制景观照明用电、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者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用电、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的企业用电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的有关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序用电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可以通知供电企业中止供电。 【电力需求侧响应】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需求侧响应政策,明确应当参与需求侧响应的主体范围,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电力市场主体主动参与需求侧响应,挖掘调峰资源,推动可中断负荷用户、可调节多元负荷资源的集中利用,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 对于实施需求侧响应的可中断负荷用户、可调节多元负荷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侧响应管理机制,完善需求侧响应细则,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 此外,该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 原文如下: 来源: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 本文来源:国际能源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