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市市场监管委 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的通告》等要求,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核发临时牌照(黄色号牌),对过渡期内已安装黄色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更新登记。 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有关要求,积极协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等源头监管,加大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工作力度,持续规范黄牌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持续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上牌,对于未登记、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