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保险责任中,增加了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即俗称的电池、电机、电控“三电”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并明确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另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主要针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的直接损失。“含起火燃烧”的表述,意味着起火燃烧也被视为可保障的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等七类情形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险条款涵盖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等。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