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告知提示: 入户,威胁自己及家人生命安全。 进楼,威胁整栋楼人员生命安全。 发现进楼情形,可拨打12345或96119进行举报 小区内无集中充电桩可拨打12345投诉 温馨提示:2021年底,全国各地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将全部并入12345政府便民服务热线,目前多地96119已经并入12345 物业服务单位要对电动车进楼现象进行管控 发生火灾,物业要担责 比如:电梯内可安装梯控摄像机(AI摄像机) 同时要设置智能充电桩 电动车使用不规范就可能造成着火燃烧、爆炸伤人、甚至是造成火灾等重大灾害,构成刑事犯罪。 电动车停走道可依据消防法进行处罚 电动车家门口起火车主灭了火 还被拘留十日 2021年3月10日15时许,宝山区丹霞山路257弄一高层居民住宅11层楼道内,一辆正在充电的三轮助力电瓶车起火,事发后,车主范某在邻居的提醒下及时从家中接水将火扑灭,所幸发现及时火势没有扩大,仅造成车头部分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虽然因为处置及时,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但范某仍为自己“贪图一时方便”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地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范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四人在房间打麻将却一并身亡 2020年8月7日23时许 上海静安区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火灾 事发经过 8月7日沈某、徐某、周某某、王某某4人在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楼909室沈某家中2层小房间打麻将。19时45分许,王某某携带白色蓄电池进入沈某家中,并将其放在电视机柜上进行充电。期间,因蓄电池充电指示灯故障,王某某多次对充电器插头进行调整。 火灾原因调查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静安区永兴路928弄35号909室内一层客厅处,起火点为客厅东南侧电视机柜上,物证有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起火原因为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事故导致王某某,徐某当场死亡,沈某,周某某送医后不治死亡。 火灾责任人及延伸调查情况 王某某:经调查确认,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组带进909室内充电为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应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吴某某:经调查确认,房主吴某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未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吴某某处十日拘留。 沈某:经调查确认,承租人沈某未及时制止王某某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电瓶进行充电,未履行房屋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沈某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确认,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事发当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保持两人持证上岗、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等行为,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维修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2家单位实施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楼道停放电动车起火致人死亡 起火电动车车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赔偿37万余元 这场火灾发生于 2019年7月28日凌晨 亳州市一小区某单元楼道口 16辆停在过道的电动车自行车 均被烧毁 住在该单元楼1楼的谢某某 在逃生过程中受伤 后经救治无效身亡…… 亳州中院二审认为:蔡某某等10名车主车辆均停放在案涉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该单元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他们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违法。 案涉火灾因蔡某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15辆车辆,因此,蔡某某存在过错,而16辆车辆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能够认定其他9位车主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对火灾的扩大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亳州中院二审认定,蔡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37万余元。其余9名车主,因其中2人分别停放2辆车辆,法院酌定该2人各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2万余元;另外7名车主各承担1%的责任,赔偿0.6万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违规乱停乱放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但该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5%的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仍需支付12万余元。 出租屋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 导致合租人死亡 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赔偿81.3万余元 2019年4月3日23时许,广州越秀区中山三路一民房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系由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火灾过火面积20平方米,烧毁、烧损家具、电动自行车、衣物等一批,并造成两人死亡。 法院审查认定:作为涉案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二手电动车),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常识,具备基本安全意识,其应当清楚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危险性,但其缺乏消防意识,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定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81.3万余元。 本文来源【中部城市生活指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