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就马上行动!”爱玛公司的这句广告词曾经席卷大街小巷,尤其是在聘请了周杰伦等当红明星进行代言后,爱玛公司的营业额更是一路飙升。作为一家大企业,爱玛公司的商标防范意识非常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近千个。可最近,爱玛公司在2012年注册的一个商标却面临撤销,这是什么情况? 爱玛科技成立于1999年,前身为天津市泰美车业有限公司,2004年步入电动自行车行业,是中国最早的电动自行车制造商之一。 2012年,爱玛科技申请注册第10614878号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9类):计算机;信号灯;测量仪器;集成电路;荧光屏;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动画片等。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第10614878号商标于2015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决定对其予以撤销。 诉争商标 爱玛公司对撤销判定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1.网店截图及产品照片;2.视频网站网页截图;3.配件销售订单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爱玛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的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视频、网页截图反映的是爱玛公司针对其产品的动画形式的广告、宣传,并不是将第10614878号商标直接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爱玛公司提交的证据,基本上是该商标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并未显示将该标志使用在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独立进行销售宣传,也就是说,并没有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爱玛公司的诉讼请求。 爱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爱玛公司认为,撤销第10614878号商标将影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第10614878号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所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随意侵占公共资源。 本案中,爱玛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指向电动车商品,其中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涉及的商品为电池产品,证据5防盗装置说明材料未体现时间。爱玛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网店截图及产品照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视频网页截图系针对电动车商品的动漫宣传材料;证据3配件销售订单为爱玛公司内部记录,不足以证明上述订单得到实际履行。因此爱玛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第10614878号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信号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 综上,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从来不是一个标志本身,而是和特定商品或服务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商业标志。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没有和商品建立起固定关系的标志不是商标。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实际使用,注册不易,在筑好商标护城河的同时,也要将商标、商品、企业发展、市场开发等战略结合起来,规避“撤三”风险。 文章来源【北京理士知识产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