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网 “一审败诉,二审今天刚进行过询问,等结果吧。”2022年3月15日,来自上海的特斯拉Model 3车主孙先生(化名)对财经网汽车表示。 据了解,孙先生于2020年12月1日向特斯拉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版 Model 3(参数|图片)车型(该车辆售出前为展车),总金额242400元,特斯拉公司委托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孙辉交付车辆。购车几个月后,孙先生发现车子的芯片版本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并且车辆还曾更换过小电瓶,之后便选择走法律途径与特斯拉公司对簿公堂。 2021年7月,车主孙先生起诉特斯拉欺诈销售,向法院申请特斯拉“退一赔三”,返还购车款242400元、并支付自己三倍赔偿损失727200元。2021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车主孙先生败诉,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知名律师赵占领对财经网汽车表示,法院驳回车主全部诉讼请求大概率是因为,此前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特斯拉公司存在不当履行行为,但是不足以证明特斯拉公司存在主观层面的故意欺诈。 销售系统记载车辆信息有误 “购车前,我曾跟特斯拉的销售人员反复确认过,我想要的车辆芯片必须是HW3.0版本,换过小电瓶的车我不要,HW2.5版本的车我也不要。”孙先生对财经网汽车描述道,“但是提车几个月之后,无意间发现了我买的这辆车芯片就是HW2.5版本,因为这事儿跟特斯拉沟通过好几次。芯片的事情还没处理好,又发现这辆车更换过小电瓶。这两项完全踩中我的购车‘雷点’。” 该案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购买车辆前,特斯拉公司承诺该车的整车控制器为HW3.0芯片,车主对此非常关注,并与特斯拉公司进行多次要求并确认。但是车主提车几个月后,发现实际交付车辆的芯片为HW2.5版本。 (购车前车主与特斯拉工作人员确认芯片版本) 此外,车主表示,特斯拉公司业务员曾在微信中向自己发送了系统记载车辆芯片为HW3.0版的系统截图,特斯拉公司在一审过程中也认可销售员向车主孙先生出售车辆时表述的车辆芯片为HW3.0版本,但实际交付车辆为HW2.5版本芯片。 (特斯拉工作人员向车主发送的涉案车辆系统信息截图) (车主发现涉案车辆芯片为HW2.5版本) 意见产生分歧后,特斯拉业务员曾向车主孙先生承诺,自己愿意负担1.2万元为涉案车辆升级HW3.0版本芯片。车主并未采纳上述提议未坚持认为特斯拉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实际为HW2.5芯片的事实,使得自己在错误的信息诱导下签订了购车合同,支付了购车全款,构成欺诈。 特斯拉方面辩称:业务员是按照系统的记录告知车主(孙先生)车辆的基本情况,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关于HW3.0版本的芯片问题,车辆驾驶芯片本身是可以升级的,即使合同存在误解,特斯拉公司可以通过事后弥补的方案,通过升级手段使得涉案车辆符合3.0版本芯片,并称公司愿意给车主孙先生免费升级3.0芯片。 孙先生则表示:“在我刚发现自己的车辆芯片为HW2.5版本的时候,跟特斯拉的工作人员沟通过好几次。最初给我的解决方案是,让我自己支付6.4万元的费用进行芯片升级。之后我在12315平台对此事进行过投诉,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特斯拉才表示愿意免费为我的车辆升级芯片版本。“ 公开信息显示,HW3.0芯片是特斯拉专门为自动驾驶功能FSD打造的新计算平台,其自动驾驶芯片拥有每秒2300帧的图像处理能力,是HW2.5芯片的21倍。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初,就有多名特斯拉国产Model 3车主发现,自己随车环保信息清单上的整车控制器型号与车辆实装的硬件型号不匹配——清单标注的整车控制器型号为HW3.0,而车辆实际搭载的硬件型号却是HW2.5。2020年3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针对特斯拉国产Model 3车型部分车辆违规装配HW2.5芯片问题约谈了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整改,确保生产一致性和产品质量安全。 员工存失误未及时更新工单 “本来以为特斯拉愿意为我的车辆芯片免费进行升级,这事儿到此也算告一段落。但是芯片的事情还没解决,我又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更换过小电瓶。而这些信息,特斯拉的业务人员在购车之前并未向我提及。“车主孙先生表示。 孙先生告诉财经网汽车,在购车之前,对于销售人员推荐的另外一辆更换过小电瓶的车辆,自己曾明确拒绝过。所以认为特斯拉公司在自己购车时故意隐瞒了相关事实(指涉案车辆曾更换小电瓶一事),此项也构成欺诈。 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就小电瓶更换一事,特斯拉方面辩称:关于更换小电瓶的问题,确实有小电瓶更换的事实。因为车辆是展车,展示时间长了,出售时需要更换小电瓶,更换之后,因为特斯拉公司的系统没有及时更新工单,导致销售业务员不知道小电瓶更换的事实,所以没有告知孙辉,车辆出售给孙辉之后,特斯拉的系统更新了工单记录,特斯拉公司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电瓶更换的事实。 特斯拉还称,2020年11月26日,车主孙先生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汽车订购协议》;2020年11月28日,车主孙先生与特斯拉公司签署了一份《非全新车辆车况告知及意向购买同意书》,其中有提示部分载明:车辆存在维修及相应的维修记录,如果在销售时存在特斯拉公司不掌握的信息,没有告知孙某(车主孙先生),孙某放弃特斯拉公司告知此类微小权益事实的内容。 此外,特斯拉方面认为更换小电瓶是将旧的电瓶更换成新的电瓶,并不损害车主孙先生的权益。知名律师赵占领告诉财经网汽车,特斯拉在未经车主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换电瓶,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属于违背消费者的主观意愿。 对于“因为特斯拉公司的系统没有及时更新工单,导致销售业务员不知道小电瓶更换的事实”这一说法,车主孙先生认为有值得质疑的地方。他表示:“一份关于涉案车辆更换小电瓶的维修《结算单》显示车辆维修时间为2020年4月,而我的购车时间是2020年12月,中间间隔8个月。而涉案车辆在销售前进行的另一项维修是保险杠喷漆,发生在2020年9月份,该项维修记录却出现在系统的工单里。可不可以理解为特斯拉在进行车辆信息更新时是拣选着进行的。” 财经网汽车联系到特斯拉方面,尝试了解车辆信息录入系统周期等信息,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确系特斯拉存不当履行行为 2021年12月20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车主孙先生败诉,其主张特斯拉公司欺诈从而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款及三倍赔偿的依据不足,相关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法院也结合各项证据指出,确系特斯拉公司存在不当履行行为,并称该案的争议焦点应为特斯拉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资料显示,车主与特斯拉公司签订《汽车订购协议》并购买汽车,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体来讲,涉案车辆为展车,特斯拉公司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根据系统记载向车主孙先生表明车辆的状况,该系统信息记载错误导致出现业务员承诺车辆芯片为HW3.0版本而交付车辆芯片为HW2.5版本、未告知更换小电瓶问题,上述问题确系特斯拉公司的不当履行行为。 但车主孙先生签署了《非全新车辆车况告知及意向购买同意书》,综合车辆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欺诈的认定等因素,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特斯拉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车主孙先生告诉财经网汽车:“我需要提交证据去证明特斯拉公司存在主观欺诈,这个太难了。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确系特斯拉存在不当履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特斯拉的做法确实存在问题。” 值得一提的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就特斯拉公司的不当履行行为向车主孙先生释明,但孙先生明确不主张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坚持主张三倍赔偿。 赵占领对财经网汽车表示:“上述释明其实就是调解方案的一种,可能是法院综合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认为被告存在合同违约,所以向原告提出了上述‘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调解方案。该案车主如果当时接受法院的这份调解方案,一审胜诉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至于二审的结果,孙先生对财经网汽车表示,特斯拉方面的工作人员并未出席原定于今天(2022年3月15日)上午举行的庭审,自己只是和律师一起与法官进行了沟通,并向法官表明了自己可以接受调解的意愿。 本文来源【搜狐汽车快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