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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

新能源汽车(稿源) 2022-4-27 14:02 No.1509

12月5日,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完成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自查整改。


2)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监督管理:严禁新增产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督查考核。


以下是通知原文:


经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经信机械〔2018〕220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针对《通知》界定的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实际,因地制宜,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组织领导,专门部署,明确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一)调查摸底。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摸清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现有情况。要重点掌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二)自查整改。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完成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自查整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调查摸底基础上认真组织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拒不整改的,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或依法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无营业执照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清理整顿。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二、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监督管理


(一)严禁新增产能。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建立低速电动车长效监管机制,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三)开展督查考核。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反馈低速电动车整改情况,省经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加强工作指导的基础上,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


附件:


1.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2.企业低速电动车产品情况调查表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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