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隐瞒汽车曾被销售伪造凭证,构成欺诈 束某在镇江一家4S店购买汽车一辆,在为车辆购买保险、办理临时牌照、激活车载安吉星系统后,当日又退还了车辆。4S店将购车发票作废并将保单退保。两天后,束某另行提取配置相同的汽车。四个月后,黄某与该4S店签订购车合同,4S店将束某退还的车辆出售给黄某,并隐瞒该车曾被销售的情况。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漏油,在送检时发现该车安吉星系统曾被注册以及车辆曾被售出的情况,遂以4S店欺诈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 4S店辩称束某虽有意购买涉案车辆,但当日并未缴付全部购车款,遂将该车辆保单退保,并将发票作废。两天后,束某现金支付18.99万元后选择了同等型号的另一车辆,因此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4S店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束某现金交付的凭证,但未提供车辆退保申请单。。 一审法院认为,该车并未实际交付,仍属于新车,4S店不构成欺诈。但店方未明确告知车载系统激活的情况,对黄某决定是否购买车辆有一定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判决4S店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经再审查明,现金凭证系4S店伪造,束某在第一次前往4S店时已付清全部购车款,车辆退保申请单载明退保原因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需退回厂家”。法院再审认为,4S店在黄某购车时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且在一、二审期间伪造束某交款凭证的证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销售欺诈,改判支持黄某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网络,文章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供参考。 感恩原创作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若侵权,烦请平台留言删除。 更多文章请进入下方按钮“往期文章”或“分类阅读”页面进行点击阅读。 本文来源【汽车4S店管理帮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