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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你了解多少?

车城网(稿源) 2022-2-1 14:20 No.2263

车辆购置税


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税率即将恢复,


那么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优惠呢?





财税〔2016〕136号还规定:“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也就是说,


新能源汽车依旧免征车辆购置税。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


了解一下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啦。


目前我国给予财政补贴扶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涵盖3种类型: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税收优惠对象与财政扶持对象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各种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待遇有很大区别。


标题消费者应关注的税收政策


1


车辆购置税


刚刚开篇已经说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购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列明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


车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三部门还联合制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只有列名目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3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之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购买新能源汽车有财政补助,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如果消费者是企业单位,应要求销售方按销售价格开具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企业获得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助,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汽车厂家应该关注的税收政策


1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那么,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免征消费税呢?


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汽缸容量划分为7个档次,1%、3%、5%、9%、12%、25%、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总之,凡是《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新能源汽车均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未列明的新能源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2


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八节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中,专列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集成和制造技术,动力系统集成与控制技术,汽车计算平台技术,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先进技术;新型储能及其管理系统、车载及地面充电系统、动力耦合装置及电动辅助系统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如果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来源:连云港国税


这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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