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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驾驶电动自行车注意了

骑行小摩托(稿源) 2022-4-19 14:31 No.1702

5月1日起,驾驶电动自行车注意了!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登记规定解读

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侯东杰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同时,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条例主要涉及哪些内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如何办理?针对这些问题,4月14日,记者采访了邢台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

《条例》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性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我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大省,目前保有量约有2500万辆,每年销售近200万辆,存量电动自行车中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约占70%。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交通秩序和安全问题。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条例》。

该条例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同时,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和过渡期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分类管理,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禁止其上道路行驶,从而稳步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

该条例仅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不在规范范围内。

《规定》明确登记上牌有关事项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是一项很有必要的交通管理举措,也是保护大家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通过登记和发放不同号牌,可以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区分,实现分类管理。

《规定》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可以委托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可以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通过最大限度增加代办点数量,完成大量存量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通过建立“带牌销售”制度,保障增量电动自行车常态登记上牌工作,实现高效便民。

《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全省统一,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登记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同时制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规范》,对号牌分类、规格、颜色、式样、基材、制作、外观、安装、包装等进行明确规定,号牌分为两类、三种,正式号牌为绿色、黄色(营运),临时号牌为白色,确保号牌全省统一。通过号牌的分类管理,保障过渡期制度落地实施。

《规定》明确了申请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需提交的材料内容、登记内容、审核内容及时限要求;对丢失《购车凭证》等来历证明,以及补领换领号牌情形的,通过自证形式,方便群众业务办理;对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被盗抢情形的,依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业务,案件侦破发还车辆后,予以恢复,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其中,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不收费,免费登记上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考虑到有些在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为时间久远,发票丢失或从未开具过发票、收据等情况,对在用电动自行车具体办理登记时,将采取个人承诺等方式解决没有“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这一问题。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按先后顺序依次发放,不能随意选取,也不实行随机选号。

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有规定

同时,《条例》以及相关法律中,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通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的行驶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取得驾驶证。不强制民众必须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物品不得散落、飘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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