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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用于国家电投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

车网联(稿源) 2022-1-30 14:58 No.1797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家电投繁峙县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期99MW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和《关于国家电投繁峙县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二期)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规模共计3.412公顷。



公告称,国家电投繁峙县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期99MW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山乡后峪村、下庄村,金山铺乡小柏峪村、西禅房村、石河村,神堂堡乡韩庄村、山角村,大营镇大营村和五台山林业局共4个乡(镇)、8个村和1个国有单位,项目用地总规模2.396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7471公顷(含耕地0.7000公顷),未利用地0.3274公顷;国有农用地0.2027公顷,未利用地0.1191公顷。


国家电投繁峙县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二期)项目建设地点涉及繁峙县大营镇东三泉村、马庄村;平型关镇白坡头村、辛庄村、东连仲村、石塘沟村;金山铺乡石河村、小柏峪村和神堂堡乡韩庄村,该项目用地总规模1.015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0.1420公顷(其中耕地0.0309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8737公顷。


这些土地拟用于国家电投繁峙县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期99MW项目和国家电投繁峙县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二期)。


此外,公告还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有上述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原文如下:


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电投繁峙县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期99MW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繁政公告字〔2022〕4号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 〉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 的相关规定,为实施好国家电投繁峙县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期99MW项目维护被征收农民的知情权,现对项目拟用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国家电投繁峙县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期99MW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山乡后峪村、下庄村,金山铺乡小柏峪村、西禅房村、石河村,神堂堡乡韩庄村、山角村,大营镇大营村和五台山林业局共4个乡(镇)、8个村和1个国有单位,项目用地总规模2.396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7471公顷(含耕地0.7000公顷),未利用地0.3274公顷;国有农用地0.2027公顷,未利用地0.119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国家电投繁峙县200MW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期99MW项目,项目建设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民生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现状调查


自公告之日起,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征地乡(镇)村委、五台山林业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确认,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有上述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电投繁峙县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二期)土地征收预公告


繁政公告字〔2022〕5号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的相关规定,为实施好国家电投繁峙县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二期),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对项目拟用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繁峙县大营镇东三泉村、马庄村;平型关镇白坡头村、辛庄村、东连仲村、石塘沟村;金山铺乡石河村、小柏峪村和神堂堡乡韩庄村,该项目用地总规模1.015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0.1420公顷(其中耕地0.0309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8737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国家电投繁峙县风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二期)建设,建设实施该项目,将有效促进全县相关产业(如建材、交通)的发展,对扩大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风电场的相继开发,为地方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现状调查


自公告之日起,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征地乡(镇)、村委开展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有上述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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