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汇消息:浙江绍兴近日发布了《绍兴市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办法指出,此次财政补助对象为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补贴标准为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助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政策原文如下: 绍兴市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袍江开发区。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含补助)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在袍江开发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注册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向当地经信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一)对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二)国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新能源公交车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为2万公里。 (三)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四)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同步调整执行。 向袍江开发区注册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桥、上虞公司)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由市级财政负责配套补助;向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注册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当地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补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 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袍江开发区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单位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桥、上虞公司)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申请补助的单位按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自初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发生过户的(个人过户给个人除外),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限定为1辆;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7月10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文章摘自 电车汇 20180724 发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