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很多人都懂 但是 醉酒可以骑单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吗? 会不会处罚? 今天 郑重地告诉大家: 不可以! 醉酒骑非机动车违法 照样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天气逐渐变得炎热 有人外出喜欢喝点小酒 或者是来点啤酒“解解渴” 殊不知 这个也会造成酒驾 来看看近期因酒驾非机动车被罚的案例 醉酒男子骑自行车被罚! 5月16日 瑞金交警在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骑着自行车 歪歪斜斜地在路上行驶 执勤民警一靠近 便闻到他一身酒味 随即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 经呼气检测 结果为83.3mg/100ml 属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交警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非机动车 其实 这并非是查处的唯一一起“醉驾非机动车”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 醉驾男子幸好未受伤 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 下面这个男子就因为醉酒发生事故 导致受重伤 醉酒男子发生车祸受重伤! 4月7日 丁某受重伤 后经检测 丁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4.9mg/100ml 可见 醉驾非机动车 伤害确实不小 小编再次提醒 酒后骑自行车、电动车不仅要挨罚 还会有更为严重的恶果 那就是容易发生事故 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 这个代价可太高了!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法 此外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 信丰骑“小毛驴”的注意了! 超标电动车上牌还剩最后10天! 针对最近群众十分关心的 超标两轮电动车上牌等问题 赣州交警按照车管业务相关法律规定 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进行了整理 现分享给大家 1 问: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以下简称小蓝牌)需要收费吗? 答:是免费的。 2 答:“超标电动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强制购买人身险、财产险,但为了“超标电动车”所有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鼓励“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 警示案例:2019年03月10日16时许,钟某海驾驶赣州临时28**A号“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沿章贡区赞贤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瑞金路交叉路口处,在左转弯驶入瑞金路的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闯红灯通过路口的行人钟某兰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钟某海所有的赣州临时28**A号“超标电动车”未投保。交警部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钟某海、钟某兰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由钟某海个人承担完全赔付责任,经济损失巨大。 3 问:驾驶"超标电动车"要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吗? 答:按照相关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车"不强制取得驾驶证,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对"超标电动车"进行鉴定,如果事故车辆被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将以无证驾驶论处,对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有较大影响,因此,鼓励“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积极申领摩托车驾驶证(D/E/F)。 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时间不受超标电动车登记截止时间2019年6月30日的限制,大家可错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警示案例:2019年2月1日,谢某阳驾驶悬挂着赣县防盗00***7的"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银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9时许,行驶至银河大道储君阁路段时,与前方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茂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茂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1.谢某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注意察明路面情况,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其个人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赔付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刘某茂步行至事发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3.沈某瑜将车交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谢某阳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4 问:防盗黄牌(以下简称小黄牌)与临时通行标志(小蓝牌)的区别? 答:小黄牌,是治安部门发放的防盗号,自愿办理。小蓝牌是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具有道路通行的法律效力。上了小黄牌的"超标电动车"必须再办理小蓝牌才能上路行驶。 5 问:非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小红牌)与临时通行标志(小蓝牌)的区别? 答:白底红字的小牌是非机动车号牌,是对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的号牌,长期有效。同一辆电动车无需同时申请小红牌和小蓝牌,已办理小红牌的电动车,不需要再办理小蓝牌。 6 问:电动自行车国家新标准是什么? 答:电动车自行车国家新标准如下: 1、最高车速≤25Km/h,车速达到15Km/h发提示音; 2、整车质量≤55Kg; 3、车宽≤0.45m,轮距≤1.25m,鞍座长≤0.35m; 4、电池电压≤48V,电机功率≤400W; 5、具有脚踏功能。 7 答:提供以下资料: 1、赣州市辖区车主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外地市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2、购车凭证。如购车发票遗失的,应当提交知情单位出具的车辆来历说明(样本附后),已取得防盗号的车主,提供防盗号备案手续证明即可办理;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车辆合格证遗失的,应当提交能够说明车辆品牌型号的相关资料。 8 问:其他县市挂的"超标电动车"牌照(小蓝牌)和非机动车号牌(小红牌)是否可以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行驶? 答:可以,"超标电动车"主需携带好相关证件便可在赣州中心城区行驶。 9 问:"超标电动车"上牌可以找人代办吗? 答:可以,如果车主没有时间,委托亲戚朋友代为办理的,必须携带车主身份证(及居住证)、代办人身份证、购车凭证、合格证(或说明资料)。 10 答:目前,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已启用手机APP网上登记。并开发了“智慧交管”手机APP,群众只需在手机APP上录入信息后,到赣州中心城区各大队公布的上牌点查验车辆,审核信息后即可领牌。 “智慧交管”APP链接请点击:“智慧交管”。 11 答:提供,各大队已开通延时错时服务,周末、节假日可以照常到各大队车管部门或已开通警保、警邮合作网点办理超标车登记挂牌业务。 12 问:4月15日之后还能再购买超标电动车吗? 答:根据国家工信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将停止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车”。交警部门建议广大车主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免受登记时间(2019年6月30日)和号牌使用期限(2023年12月31日)的限制。 新国标实施后,“超标电动车”不得生产、销售,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对我市拼装、销售“超标电动车”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加强对电动车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超标电动车”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问:"超标电动车"截止上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超标电动车"需在截止日期2019年6月30日前登记上牌,2019年7月1日超标电动车将停办上牌登记等业务。 14 问:2019年7月1日以后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能否上道路行驶? 答:不能,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15 问:"超标电动车"临时标志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答:"超标电动车"临时标志使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期满后,"超标电动车"一律不能上路,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16 问:领取二轮车临时通行证地点有哪些? 答:为方便群众注册登记"超标电动车",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延伸服务触角,借助保险、邮政等“放管服”社会机构力量,加快推进注册登记工作,具体地址请往下看。 一、《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将停止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车"。交警部门建议广大车主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免受登记时间和号牌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赣州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且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申领临时通行标志、所有权转移等相关业务。不延期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三、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来源:赣南日报 信丰交警 编辑:张彩 编审:钱文龙 本文来源【信丰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