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鄂州市共计有6家汽车销售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汽车销售公司虚开的税款金额从1万元至70多万元不等。例如:鄂州市胜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0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7份,金额580.68万元,税额75.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原来的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调整至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上述虚开税额仅为1万多元的公司,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即可,并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但超过的数额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案例: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简要案情:甲为使被不起诉单位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减少税款支出,经被不起诉人乙介绍,甲在A公司与湖南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支付价税金额6.5%开票费,让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2.9722万元,税额人民币28.038693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A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不起诉。 文章来源:税与罚,文章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供参考。 感恩原创作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若侵权,烦请平台留言删除。 更多文章请进入下方按钮“往期文章”或“分类阅读”页面进行点击阅读。 本文来源【汽车4S店管理帮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