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茂名市辖区内禁止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对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含电动车)以及符合《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要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登记上牌。对不符合登记目录的非标电动车(含非标电动自行车),统一办理茂名电动车临时标识牌,办理强制保险,驾驶人员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非标电动车(含非标电动自行车)标识牌工作。非标电动车和非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茂名电动车临时标识牌”。 三、自通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暂停排量大于125ml的两轮摩托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业务。 四、挂有茂名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只限在茂名市辖区内使用,标识牌有效期一律至2020年9月30日止。 五、摩托车(含茂名临时标识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规定: (一)摩托车(含茂名临时标识牌电动车)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摩托车(含茂名临时标识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划有摩托车车道的,只准沿摩托车道慢速行驶;没有摩托车道的一律靠右侧车道慢速行驶。驾驶人要做到“戴头盔、限两人、有牌证、靠右行”。 (三)无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和无牌无证、逾期未检审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摩托车,不准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查扣,从严处罚。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非标电动车和非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标识牌业务。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2017年9月30日前对无牌无证、无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交通违法以警告教育为主,敦促车主尽快办理登记手续。2017年10月1日起,对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无临时标识牌电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七、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其中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称为合标电动车,不符合的称为非标电动车;符合《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称为合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的称为非标电动自行车。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公安局 2017年8月30日 关于办理茂名市电动车临时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办理时间: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作日办理) 二、茂名市区办理地点: 1、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车管所人民南便民服务站(即河东妇幼医院对面) 2、 茂名市高水公路车管所茂名大道综合服务站(即高水公路丽晶新城西侧对面) 三、办理要求: 1、办理电动车临时标牌需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须含D、E、F准驾车型,办理电动三轮车登记须含D准驾车型)。车辆属于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电动车属于单位的,提交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驾驶人驾驶证及复印件。 (2)电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等)。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作为来历证明;售车企业也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可以凭所有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并填写《电动车来历承诺书》作为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或生产、销售企业出具的书面说明、实际车型目录资料替代。 (4)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将电动车交由车管所工作人员查验。 2、电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车登记和业务,单位代理人申请电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车所有单位的书面委托。 3、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上牌登记: (1)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改装、拼装的、被盗抢的。 5、电动车临时标识号码按照顺序号领取,不得挑号和跳号领取号牌(已排除数字4)。 四、注意事项: 1、个人限办理一辆非标电动车临时登记。 2、电动车临时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 3、电动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登记电动车的转移登记手续。 5、已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1)电动车灭失; (2)电动车报废解体; (3)电动车临时号牌被依法撤销。 五、收费标准:电动车临时标识牌证费35元/辆(不含照相、拓码费用) 来源:茂名交警权威发布 本文来源【茂名今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