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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汇总

新能源家族(稿源) 2022-3-21 12:00 No.1693

省级补贴:


1.广西多举措支持新能源车发展 地补按国家标准20%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根据通知,广西将从研发生产环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环节、采购及使用环节等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其中,2018—2020年,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国家标准一半的40%,即国家标准的20%给予补贴。


2.浙江绍兴发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 按中央1:0.5补助


浙江绍兴发布了《绍兴市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办法提到,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助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3.山东:对进入推荐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每辆补贴2-50万元


山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到,对山东省纳入国家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规定给予每辆2-50万元推广应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运营补助。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务用车、公交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要求外,一律选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新布局建设一批充电桩、加氢站,到2020年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10万个、加氢站10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给予资金奖励。


4.黑龙江发布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 企业符合条件奖励100万元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细则表示为推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发展,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且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市级补贴:


1.北京发布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标准 按中央1:0.5补助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信委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执行。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重庆:设立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重点研发专项 最高奖励1000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重庆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8—2022 年)》,措施从平台支持、研发支持、降低成本支持、人才支持、服务保障五个方面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其中对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重点研发专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助激励,支持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开发和产品产业化,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 万元。


3.广州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最高不能超过售价的60%


7月1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广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


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外,对续航里程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4.深圳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 补贴分三个阶段


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征求意见稿)》,政策提到,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补贴审核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贴标准为:


根据财建〔2018〕18号文有关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5.深圳发布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奖励80万元/车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了奖励的对象、条件及标准。


奖励对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营运资格证件,并在我市从事泥头车运营的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


奖励条件:


1.纯电动泥头车技术标准应符合《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编号:SZDB/Z284-2017)的相关要求。


2.纯电动泥头车车型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车型目录)。


3.纯电动泥头车的整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大于350kw,满载最大爬坡度应大于50%,按照等速法,车辆满载续驶里程应大于300公里。


4.纯电动泥头车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并将数据接入我市泥头车安全监管平台,车辆年均行驶里程应达到4.5万公里及以上。


奖励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纯电动泥头车给予超额减排奖励80万元/车。纯电动泥头车生产企业提供考核担保的,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没有提供考核担保的,奖励资金分年度考核发放(共5年),考核合格的,按照16万元/车/年发放。


6.佛山:城市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最高可获22万补贴


佛山市商务局发布了《佛山市城市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办法(公众征询稿)》,对佛山市保有用于城市配送的氢能源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定了扶持办法,规定了相关扶持对象及标准。


扶持对象:


2017年至2019年购买并在我市上牌(登记注册)用于城市配送的氢能源货运车辆(已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申报的氢能源货运车辆上牌之日起至申报规定时间止行驶里程不低于2万公里(含2万公里)。


扶持标准:


2017、2018年上牌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于2019年申请不超过22万元的营运补贴。申报营运补贴的车辆核准行驶里程在2万至10万公里之间,补贴金额以10万公里22万元标准按比例计算,最低为2万公里4.4万元(计算办法:22×核准的行驶里程/10)。申报车辆核准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按最高22万元给予补贴。


7.东莞发布新能源汽车地补征求意见稿 按国补1:0.5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推广应用或购置并依法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的本市法人机构。


补贴标准为:2017-2020 年期间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 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 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2016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情况,按照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此外还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 2016-2018 年期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 600 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2019-2020 年,补贴标准退坡 20%。


8.宁波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 按中央1:0.5补助


宁波发布了《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补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9.大连发放2016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补贴总金额为7979万元


大连发布了《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发放2016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通知》,通知提到,补贴对象为大连市2015年以后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2016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为7979万元,其中市内公交(公交集团)4175万元、公交化线路2108万元(远大公司964万元、远辰公司744万元、正通公司280万元、交运集团120万元)、县区公交1696万元(交运旅顺分公司400万元、金石交通公司60万元、顺通客运公司88万元、开发区中山公汽公司88万元、正达汽车客运公司88万元、昊达汽车客运公司24万元、庄河九州客运公司352万元、庄河交通公汽公司396万元)。


10.昆明市新能源车保有量达1.69万辆 市财政按国家标准25%补贴


云南省政府召开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闻发布会,其中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左晖介绍昆明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有关支持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工作打算。截至2018上半年,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为1.69万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为0.75%。截至2018年8月,昆明市建成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95个、公用(专用)充电桩2642个、自用充电桩2000余个。对在昆明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参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的1:0.25给予配套补助。此外,云南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


11.合肥发布2018年地补标准 个人买新能源车补贴2000元电费


合肥发布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细则规定的财政补助分五个方面:


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12.襄阳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开始征求意见 补贴分三阶段进行


襄阳发布了《关于襄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规定了财政补助的对象、产品、范围及标准。


补助对象: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对象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在襄阳市购买、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补助产品:襄阳市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范围: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限于主城区(包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东津新区,不含襄州区)。未在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其他各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补助标准:第一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注册登记车辆按照《关于襄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襄汽办发〔2017〕120号)对应标准补贴。


第二阶段: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关于襄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襄汽办发〔2017〕12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第三阶段: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纯电动乘用车


150R<200


200R<250


250R<300


300R<400


R400


R50


1.5


2.4


3.4


4.5


5


/


单车补贴金额=里程补贴标准×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调整系数×车辆能耗调整系数。单位电池电量补贴上限不超过1200元/kWh。


车辆


类型


财政补贴标准


(元/kWh


襄阳市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襄阳市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6<L≤8m


8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6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2.75


6


9


115135(含)


135以上


1


1.1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050


快充倍率


2


4


6.5


3C5C(含)


5C15C(含)


15C以上


0.8


1


1.1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750


节油率水平


1.1


2.25


3.75


60%65%(含)


65%70%(含)


70%以上


0.8


1


1.1


单车补贴金额=min{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单车补贴上限}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包括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系数/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系数/充倍率系数/节油率系数),


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


以上部分


425


375


325


5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13.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补贴政策发布 按国家标准15%执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漳州市发布了《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补助对象、补助产品和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和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实施办法》,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根据国家补助资金标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补贴。


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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