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市新能源汽车制造业政策规划 2019年3月,《江门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公布。 对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和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用地指标,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研究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二)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规划 1、《江门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2019年3月,《江门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公布。 到2020年前全部实现公交电动化(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85%)。 2019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市政、通勤等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对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可按燃料电池装机额定功率进行补贴,最高地方单车补贴额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的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2019年5月,《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公布。 2019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汽车,2020年年底前,全市公交全面实现电动化。2019年起,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等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比达90%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不低于5个百分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且纯电动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鼓励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 3、《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 2019年7月,《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公布。 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100%。 (2)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 (3)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予补助。 (4)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4、《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9年12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江门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江门的新能源汽车地补对象和标准。其中,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三)江门市充电基础设施政策规划 1、《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公众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公众征求意见稿)》公布。争取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51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608个。 2、《江门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2019年3月,《江门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公布。 到2020年,全市干线高速公路(除城市绕城环线、快速路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全部建成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5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5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 全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按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施工、验收。 3、《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2019年4月,《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公布。 补贴标准如下: (1)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2)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补贴。 4、《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2019年5月,《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公布。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对工程设计、验收阶段执行有关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 本文来源【得算多战略新兴产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