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公安部12项便民措施,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哈市交警部门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经过反复深入货运企业调研,多方征求货车驾驶人意见,对哈市现行的货运车辆通行规定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优化。12月20日起,市区货车通行管理“新政”就要实施了,为了让广大驾驶人能够充分掌握货车通行新规定,交警部门特发布相关解读。 本通告所指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低速货车、特殊结构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 (一)每日早晚高峰时段(6时至9时、16时至19时),下列道路禁止货车通行: 1.主城区:三环路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三环路)。 2.平房区:新疆大街、友协大街、建文街。 3.松北新区:由滨水大道、科技二街、中源大道、祥安南大街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以及松浦大道(中源大道至江北中环路)、松北大道(中源大道至万宝大道)、祥安北大街(中源大道至万宝大道)、利民大道、学院路。 4.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二)每日6时至21时,下列道路禁止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特殊结构汽车通行: 1.主城区:绕城高速(四环路)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绕城高速、先锋路(禧龙大街至哈同高速)、禧龙大街、龙凤路(东化工路至先锋路)、东化工路(龙凤路至天恒大街)、天恒大街(东化工路至绕城高速)、长江路(化工路至绕城高速)、化工路(先锋路至长江路地面道路)、公滨路(香福路至绕城高速)、哈成路(香福路至绕城高速)、香福路(长江路至秀明街)、和粮路、秀明街、三环路(进乡街立交桥至秀明街)、进乡街(三环路至哈牡高速)、江北中环路、征仪南路(学府东路至绕城高速)、学府东路、学府路(学府东路至哈达市场),以及哈双北路、阳明滩大道、机场路、绕城高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阳明滩大道)。 2.平房区:保国大街、联盟大街、双拥路、新银街、谷丰东街。 3.松北新区:利民大道、呼兰大道、绕城高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呼兰大道、绕城高速),以及利民西三大街(荣昌街至宜春路)、群英街(荣昌路至学院路)、丰江路(呼兰大道至滨水大道)、学院路。 4.呼兰区:南大街(萧红大道至顺记胡同)、南二道街(萧红大道至东府路)。 (三)每日21时至次日6时,下列道路禁止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特殊结构汽车通行: 1.道里区:友谊路、友谊西路(河鼓街至阳明滩大道)、群力第一大道(上江街至阳明滩大道)、丽江路(友谊西路至群力大道)、兴江路(友谊西路至群力大道)、防汛路(江畔路至松花江公路大桥)。 2.道外区:江畔路(道外十八道街至北七道街、北头道街至防汛路)、钱塘街(北七道街至北头道街)。 3.南岗区:中山路(西大直街至珠江路,含红军街地道桥)、花园街(海关街至大成街)、长江路(中宣街至红旗大街)、中宣街。 4.香坊区:和平路、赣水路(鸿翔路至中山路)。 5.松北新区:世纪大道(天元街至天翔街)、滨水大道(科技四街至滨北公铁两用桥)。 1.新能源货车:轻型、微型、中型新能源货车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重型新能源货车,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 2.皮卡车: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3.冷链运输车:早晚高峰以外时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4.装载煤炭、炉渣的货车:每年4月至10月(非城市供热期间),每日5时至22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四环路)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城市供热期间),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可按照规定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通行。 5.护栏清洗车、生活垃圾运输车、洒水车、清扫车:早晚高峰以外时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6.工程救险车: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非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 7.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残土的货车:每日5时至22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四环路)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8.货车通行码使用规定及城市配送货车停靠规定另行发布。 阿城区、双城区以及其他县(市)关于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的规定另行发布。 据了解,现行货车通行规定于2018年制定,主要内容是以三环、四环围合区域为主,分别采取2吨以上、5吨以上货车限行。这种通行管理模式已经在我市沿用多年,但随着货运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货运企业的运输能力逐年提高,货车通行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此,公安交管部门 分别从几个方面对规定 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一是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原来按吨位通行,改为按照车型通行,即按照“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分类通行。新策实施后,相比较之前规定,将一定程度上增加城市配送货车出行的数量和比例。例如,很多载质量为5吨以上的中型载货汽车,按照此次规定将允许在市区平峰时段通行,而按照之前的规定是仅能在夜间21时以后允许通行。 二是将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流配送车、能源运输车、医疗垃圾车以及装载煤炭炉渣车,根据其不同的通行需求,制定了精细化的通行政策。 三是对近年来热议的“皮卡车能否进城”进行了明确规范,按照此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要求,此次规定全面取消了将“皮卡车”参照货车通行的限制,最大程度的满足需求。 此次放宽货运车辆通行规定后,将极大的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有利促进我市地方经济发展。但是交警部门提示,由于货运车辆车体较长、盲区较多,因此请广大货车驾驶人一定要更加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升安全驾驶意识,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将在提升交管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大对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 1.皮卡车:是指采用轿车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 2.中型载货汽车: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3.重型载货汽车: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4.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清障车、高空作业车、吸污车、仪器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姜峰 记者:孙莹 编辑:王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