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卖这种电动车,将负刑事责任! 近日,上海警方处理了一起销售与合格证不一致的大容量电池的电动车案件,对电动车店主楚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案件中,商家楚某在经营电动自行车行期间,明知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标定电压大于48v的蓄电池(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仍然对外销售搭载超规格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去年10月,上海警方破获楚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并于当日将他抓获,查证楚某店内卖出搭载超规格蓄电池电动自行车20辆,销售额人民币6万余元。经鉴定,这20辆搭载超规格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20万以下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00%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处两年以上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00%以下的罚金。 必须再次强调,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负刑责!别再铤而走险卖了,否则不仅会被罚款还得坐牢! 文章来源【电动车观察员】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