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广东深圳黄女士花了16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结果第三天上路的时候,被派出所巡警拦下,并予以了扣押。女子不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赔偿损失。 巡警扣车的理由是,黄女士骑的电动车超过了电动车标准,属于超标电动车,警方有规定,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黄女士的理由是,车辆合格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证据证明自己的电动车不属于超标电动车,另外巡警不是交警,也没有权利扣车。 在法庭上,巡警一方的抗辩证据有两点: 第一、交警和巡警都是警察。《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款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巡警找到被扣电动车厂家负责人,他们承认生产的电动车实际上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标准。同时还对对黄女士的电动车进行了称重,超过标准。 按理说,黄女士肯定是输定了。事实上,一审、二审法院都判了巡警败诉,扣押黄女士电动车的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和超越职权,应当予以撤销。 理由一、《人民警察法》第6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虽然交警和巡警都是人民警察,但是他们各自有不同职责分工,不能越权行使对方的职权。 理由二、被扣电动车的厂家负责人笔录说车辆超标,并无详实的证据。即使对车辆称重,黄女士也不在场,结果也不能反映被称重车辆的车架号和电机号,无法证明该电动车是黄女士那一辆。 理由三、禁止“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这一规定并没有官方通告发布的具体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布,就不能以此为依据作出处罚。 虽然电动车主黄女士赢了,但是这场官司打了将近9年,被扣的电动车也找不到了,最后只能由扣车的巡警赔偿黄女士1600元购车款。 看到这里,很多人觉得打这个官司不值得,电动车观察员认为,黄女士不仅仅要讨回购车款,还可以追加其他的赔偿请求。同时,也给每一位车主开辟了依法维权的先例,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最后还要给本案的法官点赞,还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你们觉得值不值? 文章来源【电动车观察员】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